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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说官场现形记的帖子被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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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23:13:36|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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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飞行一族 于 2010-7-30 13:08 编辑

那个帖子虽然被删了,可是照样能找出来.
在百度里打"新的官场显形记横县"就会找出来,一点"百度"快照"就可以看见了.
谁会删那个帖子啊?如果属实,我不知道怎么讲这些仆人了,也就这素质了,如果不属实,建议警方立即介入调查,跨省追捕.

最后,谁删我这个帖子死全家.
发表于 2010-7-29 23:31:30|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有三种状态:真,假,半真半假。
如果帖子是真的,那建议他们的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然后让个发炎人出来讲清楚。
如果帖子是假的,那建议警方介入调查,把发帖子的挖出来,跨省追捕。
半真假的,你自己看着办。
记住,删帖子不是办法。如果想删得干净,去联系百度吧,看看人家鸟不鸟你。
发表于 2010-7-30 00:26:54|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定的主题不存在或已被删除或正在被审核,请返回。{:2_172:}
发表于 2010-7-30 00:41:26|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谐力量真大。。
发表于 2010-7-30 08:20:4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定的主题不存在或已被删除或正在被审核,请返回。
hxwb 发表于 2010-7-30 00:26


百度快照还是可以看见的。
发表于 2010-7-30 11:48:1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是我老师,已经报警,要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了。
诽谤罪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发表于 2010-7-30 12:37:17|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2_163:}我没看过
发表于 2010-7-30 12:38:03|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飞行一族 的帖子

{:1_456:} 果然经典。

   
发表于 2010-7-30 13:01:23|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星人果然不一样,一开口就死全家
发表于 2010-7-30 13:07:30|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是我老师,已经报警,要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了。
诽谤罪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 ...
直言横县 发表于 2010-7-30 11:48

当事人是谁的老师不重要,反正不是我的老师,构不构成肥胖嘴我也管不到,那是法院的事。
重要的是,你那个所谓的老师是不是说过那些话,做过了那些事,这才是屁民们关心的,我已经在前面“指出”(注,有网友可能认为,“指出”就是把左手中指伸出来,其实我的本意不是这样的,我是很严肃地“指出”,相当于“指示”吧)了,帖子的三种所述的三种可能“真、假、半真假”,到底是哪种?你明说不就得了?用什么列肥胖嘴出来?屁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发表于 2010-7-30 13:09:15|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星人果然不一样,一开口就死全家
那阳大桥 发表于 2010-7-30 13:01


不删的话没人死,你怕什么?
发表于 2010-7-30 13:10:05|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飞行一族 的帖子

    关我黑事,我干嘛要怕
发表于 2010-7-30 13:14:17|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坐张板凳,好好看热闹。
发表于 2010-7-30 19:16:10|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狗屁大的点事,报警?笑死人,警察不可能那么有空,二高黄大民的帖子不更加指名道姓,不更加捕风捉影吗?怎么不见有人删?怎么不见有人报警?{:2_162:}
发表于 2010-8-1 13:22:20|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那个用左手中指 指着妓者的那张图片的帖子?
muckrake 发表于 2010-7-30 19:42


那是韩寒的。估计也就是这么个意思。
平时看新闻,总有人说:XXX指出、XXX作重要指示、XXX高度重视。

发表于 2010-8-1 13:31:5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是我老师,已经报警,要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了。
诽谤罪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直言横县 发表于 2010-7-30 11:48

如果你那亲爱的老师得在公共场合说过那种话,只要有人能证明,那叫诽谤罪吗?再说,只要有人证明她做过那些事,如三公消费那段,还诽什么谤啊,这可是检举揭发,是要立功的。

所以,有争议的地方就是她有没有说,有没有做,或者说,做了一半,另一半不属实,你只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行了,另外,法院不是你家开的,至于定什么罪,还轮不到你来。

发表于 2010-8-1 14:00:38|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LZ对这个事件的关心程度让我大跌眼镜,何必咄咄逼人的架势呢?我只说了我了解到的事实,我的老师为人正直,热心助人,如果你认为她工作上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大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去署名检举揭发,犯得着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在背后说三道四吗?公安法院既不是我家开的也不是你家开的,公道自在人心!
发表于 2010-8-1 15:15:0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飞行一族 于 2010-8-2 08:29 编辑
LZ对这个事件的关心程度让我大跌眼镜,何必咄咄逼人的架势呢?我只说了我了解到的事实,我的老师为人正直,热心助人,如果你认为她工作上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大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去署名检举揭发,犯得着用这种下三滥的手段在背后说三道四吗?公安法院既不是我家开的也不是你家开的,公道自在人心!

直言横县 发表于 2010-8-1 14:00


事实就是事实,你跌什么眼镜啊?什么“咄咄逼人”?说明一下不就完了?说清楚事实就那么难吗?如果说了那些话,你既然敢说,为什么不敢当?你能说,就别怕别人说你。这道理很简单。
这种叫下三滥的手段?那南京的周局长被网民拉下马,那岂不是冤枉死了?那事实是冤枉他了吗?
如果她没得说那些话,你直接说明不就得了?报警把发帖子的人抓了不就完事了?还得多一篇报道“XXX网上发帖侮辱XXX被捕”,稿费若干,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她得说了那些话,你也直接说不就完事了?用得着删帖子吗?
了解事实真相很简单,问几个内部的人就懂了,现在就用得着动用到诽谤罪来吓唬人吗?
公安法院虽然不是我家开的,只要你那亲爱的老师说过帖子里的这些话,做过帖子里的这些事,那就不会是诽谤罪。
如果没得说,没得做,那么治发帖人个诽谤罪应该没问题,这个我是支持的。
发表于 2010-8-1 17:05:30|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知道的太多了,小心有关部门来调查你
发表于 2010-8-2 08:28:44|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吧来吧,热烈欢迎。
在下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8-2 10:42:54|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0-8-2 10:49:2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就是这样
发表于 2010-8-2 12:51:40|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越来越好玩了,新注册的ID来了,你们继续,我点完火就看热闹了。

核实那些话应该不难,不管你在什么场合说那些话,作为一个灵道,合适吗?
如果没得说,那报警抓人吧,我还要看热闹呢。
发表于 2010-8-2 15:56:4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么关注这条信息??由于那条信息涉及到真人真名,我们在不知道事情是否属实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屏蔽或者删除这些信息。同时我们已经向网监部门反馈这个情况。

并协助网监部门提供发帖人相关调查此事,
如果发帖人反馈的信息属实,那帖子提到的人也会受到应有的教育,如果发帖人捏造事实,那么发帖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无论结果怎么样,用这种方式来攻击他人,实在是十分可耻的行为;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0-8-2 16:11:56|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发表于 2010-8-2 17:36:46|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么关注这条信息??由于那条信息涉及到真人真名,我们在不知道事情是否属实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屏蔽或者删除这些信息。同时我们已经向网监部门反馈这个情况。

并协助网监部门提供发帖人相关调查此事,
如果发帖人反馈的信息属实,那帖子提到的人也会受到应有的教育,如果发帖人捏造事实,那么发帖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无论结果怎么样,用这种方式来攻击他人,实在是十分可耻的行为;

Taihom 发表于 2010-8-2 15:56

那么久了才出这么个猛料,当然要关心一下罗。这还涉及到仆人的素质,我们作为主人,怎能不关心?
如果不属实,那就要“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如果属实,只是受到“教育”?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不错,受教育了。
注意你最后一句话,现在还没查清楚,这个叫“攻击”吗?如果属实,那就是检举揭发,毕竟帖子里提到“三公消费”,那是立功表现。
就好比南京周局长,屁民发帖子“攻击”他,那叫“攻击”吗?再说,不攻击,能有大名鼎鼎“周至尊”?

调查要多久?以年为单位吗?

其实回答这帖子很简单,公布真实的调查结果,属实,奖励发帖人,不属实,抓发帖人,半属实半不属实,责任一人一半,完事。

发表于 2010-8-2 23:13:31|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往日冷冷清清的思辩牌,怎么一下冒出那么多新帖子出来?
发表于 2010-8-4 08:33:19|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哈哈,有个狗叼给我发了条信息,请大家共赏。



打飞机一族 昨天 10:02
你那么针对新官场现形记的那个帖做什么,那个发帖的人给你什么好处了,让你这么帮他说话?你不说话,没人当你是哑巴。再帮他说话,小心连你一起抓
发表于 2010-8-4 09:53:16|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么关注这条信息??由于那条信息涉及到真人真名,我们在不知道事情是否属实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屏蔽或者删除这些信息。同时我们已经向网监部门反馈这个情况。

并协助网监部门提供发帖人相关调查此事,
如果发帖人反馈的信息属实,那帖子提到的人也会受到应有的教育,如果发帖人捏造事实,那么发帖人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
无论结果怎么样,用这种方式来攻击他人,实在是十分可耻的行为
Taihom 发表于 2010-8-2 15:56
反映的信息属实与否都可耻?站长你也太。。。。

官场现形了,站长也显形,汗!

发表于 2010-8-4 09:58:49|来自:广西桂林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出现的两个ID很有意思。作为一个(副)科级干部,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为她这件事情作正确的舆论引导似乎不可能,更合理的推测是,她粉墨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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