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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会员必读]茉莉花论坛总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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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2 2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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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花论坛总版规


总则: 为维护茉莉花论坛(www.molihua.net)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特制定《茉莉花论坛总版规》。网友在茉莉花论坛上所有行为都需依照本版规。

第一部分:管理资格与权限解释

管理资格的各级权限分别为: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实习版主。
1.1管理员:由站方工作人员担任,拥有对全站内容监督权和审核权,并负责对版主工作进行考核。
1.2超级版主:由站方工作人员担任,拥有对内容与日常运营管理的监督权和审核权。
1.3本版版主:茉莉花论坛版主通过竞聘、邀请等方式产生。

第二部分:社区行为规范

2.1用户注册帐号

用户注册帐号如有以下情况的,茉莉花论坛有权禁止该用户在茉莉花论坛的一切活动:
——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真实姓名或音近名称注册;   
——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
——以未经(茉莉花论坛)许可的公司/单位名称之类含有广告性质的名称注册;
——以茉莉花论坛、茉莉花论坛产品、茉莉花论坛社区、茉莉花论坛空间版块等相关或相近名称注册;
——以本人或他人的手机号码、QQ号码、群号码等含有联系方式的信息注册;
——以含有恶意人身攻击或淫秽字眼的名称注册(包括所有语言:如方言、英语、拼音等);;
——以与他人相似用户名注册,并进行攻击、谩骂、诋毁、挑衅等恶意行为;
——以“版主”、“超级版主”、“管理员”等名称注册;
——以与茉莉花论坛工作人员管理账号相似相仿的名称注册;
——以机器手段批量注册,或批量注册相似字符用户名。

用户有义务保证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因用户保管不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茉莉花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的账号有出现以下情况的,茉莉花论坛有权回收其原注册的帐号:
——注册时间超过1年内未登录或未认证通过的用户;
——注册日和最后登录日为同一天(未再登录过)的帐号;


2.2用户个性签名、头像

用户个性签名、头像如有以下情况的,茉莉花论坛有权禁止该用户在茉莉花论坛的一切活动: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严禁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构等信息;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严禁包含色情、反动、外网网址、链接等内容;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不允许包含有未经茉莉花论坛许可的QQ群号、广告信息等内容;

用户个性签名、头像如有以下情况的,茉莉花论坛有权对其个性签名、头像进行修改、对该用户予以警告,或禁止该用户的发表帖文(帖文是指出现在茉莉花论坛上的主题帖、回复、帖内标签、签名、评分理由、磨叽、评论或留言、日志或博文、站内短信等,下同):
——个性签名和个人头像内如包含恶意人身攻击的字眼及含义;
——个性签名、用户名、头像、帖文中的任何一项与另一项相互结合后成立广告、敏感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员和版主有权。

2.3帖文发表规则:
茉莉花论坛倡导文明、客观、理性、宽容、共享、互助的发帖原则,帖文内容及参与讨论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任何人均不得传播、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网址链接,否则茉莉花论坛有权自行处理并不通知用户:
——发布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内容;
——发布涉及政治军事题材、淫秽、色情、有违公德的不健康内容、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内容;
——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公布及侵害他人隐私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发布任何非茉莉花论坛社区指定团体和组织的商业行为;
——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恶意发布他人联系方式、照片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

第三部分:管理细则 

3.1任何未经茉莉花论坛许可的广告性质帖文,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茉莉花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屏蔽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名进行警告、禁止发布帖文;带有广告性质的用户名被禁止后将不再解封。
以下情况将有可能被视为广告性质帖文:
——带有外部链接的;
——带有QQ号码或QQ群号的;
——带有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等信息的;
——带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公司、机构、产品等内容的;
——带有茉莉花论坛内部链接但链接指向的内容中含有以上信息的等。

一般情况茉莉花论坛不允许发布QQ群等群号信息;禁止以“茉莉花论坛官方”“茉莉花论坛准官方”或相似称呼命名群名称,或使用于群内公告、群内外信息传播。

3.2破坏社区公共秩序、违反社区其他管理规定的帖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茉莉花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名进行警告/禁止;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扰乱、破坏社区公共秩序:
——同一ID在社区版块内重复发表同一或相似主题、同一或相似内容的帖文;
——同一ID在同一个版块内进行刷屏活动或蓄意批量顶起旧贴;
——同一ID或系统证实为同一用户在版内恶意顶贴,扰乱论坛正常秩序;
——相类似ID对同一网友连续评分,影响网友浏览体验、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行为;
——在前一帖文尚未被删除、关闭(不影响正常回复)的情况下,就该同一问题、事件不停地发表新帖文的;
——发生纠纷后,发帖聚众或怂恿他人发帖攻击和寻衅闹事、打击报复的;在站内搞小团体,拉帮结派进行谩骂、攻击行为的;
——屡次在版内发表与主题无关、蓄意灌水的帖文;
——其他影响网友浏览体验、扰乱论坛正常秩序的行为。


3.3在帖文中公布他人个人隐私或真实信息,或利用不当手段诋毁他人工作、生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茉莉花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禁止;

3.4经他人举报,帖文中含有虚假信息及招摇撞骗、蛊惑性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茉莉花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进行删除、关闭、下沉等操作,并有权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禁止发布帖文;

3.5争议、争吵性及不宜公开继续讨论的帖文,以及带有诋毁、谩骂、辱骂、恶意挑衅骚扰及变相人身攻击性质的帖文,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茉莉花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人员有权关闭、下沉、删除、移交处理,并有权对该用户进行警告、禁止发布帖文;

3.6若出现投诉相关的帖文,茉莉花论坛版主、超版、管理员有权将帖子转移至茉莉花论坛网友中心,由网友中心超版主导受理;

3.7发布与茉莉花论坛版块定位不相符的帖文,茉莉花论坛版主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有权进行删除、移除。

3.8 关于禁止用户发布帖文的说明:

除非有特别指明,禁止用户发布帖文的默认禁止时间为30天;

发生下情况的,用户将被直接永久禁止发布帖文:
——违反以上本部分《社区行为规范》中所有禁止条项的;
——恶意公布他人隐私和真实信息的;
——用户名、签名、头像带有广告信息的(本站认证或者许可用户除外);
——恶意刷屏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违规顶贴、评分或利用相关程序、机器进行违规操作的;
——蓄意发布广告性帖文的;
——发送含有广告性内容站内信的;
——恶意评分或煽动他人恶意评分的;(恶意评分:如对同一用户名多次进行扣分;或经常在版内对用户进行扣分)
——恶意诋毁、谩骂、辱骂、挑衅骚扰及变相人身攻击性质的;
——证实为商家马甲(马甲是指受不特定的商家委托,以普通网友名义宣传该商家的产品或服务,或宣传、炒作该商家的网友),并出现以下情况的:
A.在其他网友的需求帖子中以网友身份推荐某个公司或者某种产品
B.以网友身份发主题帖晒产品或者推荐某个公司,诱导其他网友发站内信索取商家信息;
——屡次发生禁止发布帖文情形的。

在茉莉花论坛博客中发生属于以上永久禁止发布帖文行为的,该用户个人空间将被直接关闭。

3.9关于警告的说明:
警告是对用户行为的一个提醒,每警告一次茉莉花论坛将禁止该用户发言1天;若同一个用户记录了多次警告,网站将视情况可直接禁止该用户。


第四部分:免责声明

4.1出现以下情况时茉莉花论坛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茉莉花论坛将竭尽所能减少因此而给您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1 因不可抗力或茉莉花论坛不能控制的原因(含系统升级和维护)而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数据丢失或其他缺陷的;
4.1.2 用户在茉莉花论坛发布对商家、单位及其他个人等的投诉信息,并由此产生争议和纠纷的;
4.1.3 用户在茉莉花论坛空间发布个人或他人真实信息,并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4.1.4 用户使用出现在茉莉花论坛空间的帖文、外部链接、QQ群号、QQ、MSN、IM等类似信息,参加其他用户个人组织的活动或与其他用户进行个人交易并由此发生纠纷和其他伤害的;
4.1.5 凡是标有“茉莉花论坛”字样的QQ群,均属网友自发行为,由此发生任何纠纷、损失等后果的;
4.1.6 用户通过与茉莉花论坛空间相关的渠道参加一切活动,由此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的;
4.1.7 用户在茉莉花论坛空间发布的除前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信息,并由此产生纠纷和伤害的。

4.2“茉莉花论坛”、“molihua.net”等系列商标和茉莉花论坛吉祥物(下称“茉莉花论坛系列商标”),为横县茉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任何单位或个人若以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方式使用前述商标,必须获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茉莉花论坛”、“molihua.net”等系列商标,横县茉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

法律责任的权利:
4.2.1 使用、复制、修改茉莉花论坛系列商标,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印有茉莉花论坛系列商标的物品(如T恤、横幅、杯子、旗帜等)用于商业或其他应用的;
4.2.2 以茉莉花论坛名义,在社区里以软文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从而获取打折、试吃、试玩等商业利益的;
4.2.3 以茉莉花论坛名义,在社区里发起涉及财物的募捐、救助等公益活动的;
4.2.4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第五部分:附则

本版规未涉及的与茉莉花论坛有关的问题请参考茉莉花论坛社区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及修订权归横县茉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

■相关链接:

茉莉花论坛-总版规:http://bbs.molihua.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949
茉莉花论坛-版主守则:http://bbs.molihua.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284
茉莉花论坛-版务规则:http://bbs.molihua.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4287
发表于 2005-11-12 22: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双手双脚一起举来顶

[em05]
发表于 2005-11-21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不用顶,本来就在顶上了,我KAO
发表于 2005-11-21 2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可以啊

那以后我们不是就不可以水了

呵呵

发表于 2005-11-22 0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不回帖,小心我罚你穿短裙倒立
发表于 2005-11-22 0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厉害的公主哦!
发表于 2005-11-22 0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么知道我有这个爱好的

真是了解我啊

那快点罚我啊

发表于 2005-11-22 0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蝶蝶更NB啊!公主快去罚她!
发表于 2005-11-22 03: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主脾气这么暴,更年期提前到来了??[em01][em01]
发表于 2005-11-22 08: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老了,还用提前到来的啊?
发表于 2005-11-22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止水大家!这个帖子可不能水了!

发表于 2005-11-22 1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久不来。

我的贴被删了。

你的手册内容可真多。。

发表于 2005-11-22 21: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平行线你的什么帖子被删除了?
发表于 2005-11-28 18: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的手册会不会太生硬了呀,一路看下来无数的“禁止”“严禁”,建议楼主也要文明发贴,多几个“请”字,不要标语式的。记得路过一草地,以前写“严禁踩踏,违着罚款”,现在都写着“一花一草,皆是生命”,很多冷冰冰的语言都变成温情的提醒,大家也容易接受。

发表于 2005-11-28 1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抄的,没有考虑这么多!
lin
发表于 2005-12-5 01: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不过管理员我是生在茉莉之乡的所以我才进这个论坛的

你要是不介意的话就给我管理员或版主等职位给我好吗

我目前的职位显得太单调了一点

谢谢你管理员

(可以的话告诉我你府上哪里好吗)

发表于 2005-12-9 16: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可以呀 不过你事先可要在这里好好表示一下哦

不是我介意,只要要大家觉得合适了先吧

发表于 2005-12-18 0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ml]崩溃[/html]
发表于 2005-12-19 17: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html]崩溃了[/html]…………
发表于 2006-1-28 1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到禁这禁那的,权利呢?

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

发表于 2006-3-12 05: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先 但不是灌水啊

有好多时候自己都不注意的..嘿嘿..有空还是来这里顶一下 过几十年 我的名字在这里应该有点名气了吧  哈哈

发表于 2006-3-14 06: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下岗了,总该有个新人上场吧?

太子就给个机会给新人好咯

发表于 2006-3-14 16: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f722</I>在2006-1-28 4:00:00的发言:</B>

只看到禁这禁那的,权利呢?

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

</DIV>
当前说的是守则,非权利与义务!
发表于 2006-3-17 2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face=楷体_GB2312>支持楼主所做的.</FONT>

<FONT face=楷体_GB2312>生活在社会机器里的人.首先是有羞耻心,然后才有自尊心.用制度守则来规范人的行为.劝喻,呵斥,告诫乃至删除,都是为了给人以羞耻而唤起他的自尊!就是出于这个道理.</FONT>

<FONT face=楷体_GB2312>签名档能够考虑周到一些吗?完全大有文章可做啊</FONT>

发表于 2006-3-19 23: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楼主的敬仰尤如涛涛江水连绵不绝,又尤如黄河泛滥一发不可收拾.

所以 我已经阅读了....赞成..

再有 灌水是没目的D...

发表于 2006-3-23 0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知道了!</FONT>

<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刚才上网时都对自己说了.就像在酒桌上一样---------"<FONT size=6>今晚我扫一轮过"</FONT></FONT>

发表于 2006-3-26 22: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ihom</I>在2006-3-14 8:59:00的发言:</B>


当前说的是守则,非权利与义务!


</DIV>

晕~!二高出来的,理解能力应该不差才是~!

守则要遵守就是义务~!那权利,我就不知道是要什么来解释了

老大可以开个新手上路的版块,给新手们专门发第一测试帖用啊~!

[em31][em31][em31][em31][em31][em31]
发表于 2006-4-2 07: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开的吧 在这里随便发一下不就可以咯
发表于 2006-4-3 20: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仔细学习一遍,怕怕!
发表于 2006-4-5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贴好强硬哦,唉~~~

不顶下都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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