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无偿献血的要求
(一)献血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护照等;
(二)请不要空腹献血;献血前一晚保持良好的睡眠,不熬夜、不喝酒;
(三)献血前一周内如遇感冒、发烧、腹泻、服用药物,或女性经期及前后三天,请暂缓献血;
(四)献血年龄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两次及两次以上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五)男体重≥50公斤,女体重≥45公斤; 血压:90-139/60-89mmHg;
(六)两次全血献血间隔时间须满六个月;
二、献血者可以享受以下权益优待:
1.免费用血的权利
根据《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支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献血者临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献血者的近亲属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者既往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者既往献血总量等量免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
献血者的近亲属合计免交的临床用血费用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用血费用的总和,已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献血量不得重复累计。
2.优先用血的权益
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临床用血的,除医疗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予以优先保障。
3.“四免多优”优待权益
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1)进入政府投资或管理的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门票。
(2)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3)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4)享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4.荣获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献血者或者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
(1)在南宁市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以上的;
(2)在南宁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两千毫升以上的;
(3)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千五百个小时以上的;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