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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着家长偷偷买……
近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已接到多起未成年人消费投诉举报咨询,主要反映未成年在未经家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大额商品,在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时均遭商家拒绝。
投诉人闭先生于4月14日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11岁的儿子私自拿了家里的钱,在横州市某手机店购买一台OPPO手机,价值999元,家人发现后立即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请求,遭到商家拒绝,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忙解决。
投诉人梁女士向横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其10岁的孩子于6月中旬自行到峦城镇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台VIVO智能手机,价值940元。家人发现后,对商家擅自销售给小孩手机的行为不予认可,要求取消交易和退款,交涉未果,遂向12315投诉。
投诉人黄先生拨打电话向横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反映:其12岁的女儿在其不知情之下,在其手机转走一笔钱,其中在某车行花费4500元购买了一辆电车。黄先生认为其女儿是未成年人,车行不应将电车卖给女儿,要求退车退款,与车行协商未果,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帮助其退车退款。
接到以上投诉后,执法人员分别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款。但因手机已激活使用并已将外包装丢弃,电车也因驾驶使用造成一定损坏,商品的实际价值已有损失。同时,家长对孩子能随意拿走、转走大量现金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经协商,案例中的商家与投诉人自愿达成协议,消费者退回手机、电车,商家扣除折旧费后,分别给投诉人退还770元、800元、2800元。闭先生、梁女士、黄先生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相关法律法规
(滑动文字查看) 那么,上述这些事件中的未成年人擅自进行大额消费的行为,到底是否有效呢?大家先一起看下面的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才合法有效,否则无效。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
由此可见,上述事例中的消费者年龄分别为11岁、10岁和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消费行为,如购买小金额文具、玩具、零食等。但购买手机、电车这样较大金额的商品,案例中家长并未追认,故案例中未成年人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手机、电车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商家应该退货退款。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们教育孩子的时候,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消费观,以及妥善保管家中的财物!商家们也要多注意,在销售大额商品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消费者的真实年龄,主动向家长确认孩子的购物行为是否被认可后,再提供商品销售服务!
来源: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搜索「molihuanet」即可关注「茉莉花网」微信公众号,[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