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中明确,在供气收费环节中,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此外,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5月10日,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已经对内部所有分(子)公司、关联控股公司、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等收费标准进行自查,并未发现上述的相关不合理收费项目。
记者了解到,为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将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按照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