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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依政府要求,本文提及的“横县”单位名称,等市政府正式挂牌后再统一调整为"横州市"!)
横县的黄某龙是一名“90”后,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本以为会重新做人,黄某龙却又想出一道“妙招”。他居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将已经抵押的小车再次抵押,借款成功后,再用备用钥匙将自己的车“偷”回来。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龙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隐瞒桂A110**轿车已抵押的状态,将桂A110**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韦某借款。韦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8500元给黄某龙。黄某龙将所得的钱款均用于还赌债及日常使用。黄某龙于2020年1月躲避韦某的追债。 202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黄某龙到韦某的家门口,使用自己的备用钥匙把抵押给韦某的桂A110**轿车(价值96500元)盗走,后供自己使用,并继续逃避韦某的追债。 2020年9月12日,黄某龙驾驶桂A110**轿车在横县云表镇被韦某控制并报警,后横县公安局民警将黄某龙带回审查。案发后,黄某龙的亲属积极代其偿还被害人韦某的借款,韦某对黄某龙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龙使用一本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给被害人黄某康,以借款的名义骗得9000元。随后黄某龙躲避黄某康的追债。2020年7月,黄某康发现机动车登记证书是伪造的,多次追债不成功后意识到被骗,直到2020年9月13日报警。
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龙退赔被害人黄某康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元。 来源:横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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