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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务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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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
发表于 2009-10-12 17:26:00|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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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ce 于 2009-10-12 17:58 编辑

送份大礼给《茉莉花论坛》

站务区无明确详细的版规,本座从某站直接copy来一份感觉还不错的“站务区管理规定”
希望论坛众成员参与讨论

站务区暂行管理规定(2009.3.24更新投诉处理详细规定)
一、话题规定

1、所有发言不得损害茉莉花论坛声誉。

2、话题:
[建议]:对版务改进提出建议和创意,此话题不支持对涉及的人发表评论,
[求助]:需要站务区提供bbs帮助的话题以及咨询。
[讨论]:对需要专门提出讨论的版务进行探讨,此话题不支持对涉及的人发表评论。
[投诉]:投诉人或投诉事,需要有投诉目标,诉求,不接受无投诉目标或诉求的投诉。
[申请]:版务申请专用,申请版主,板块,开放权限,版主申请处罚。
[道歉]:只发道歉帖
[公告]:仅由本版版主、超级版主和管理员发布论坛公告使用。
与此同时之前其他旧话题废止。

3、其它不能归入以上话题的内容,标题前可以不加话题名,此类无话题标注的主题最后由总版以上认定属哪类话题,或被采纳成为话题的新类型,但在总版主以上认定前版友不得回复该类帖,违者按无效删除,严重者按站务区灌水处理。

4、站务区所有发言严格按照话题内容要求进行发言,一个话题发表多个话题的内容的,或者话题与内容不符的,话题报废重发的,原话题无论有无跟帖都将删除,两次以上违反这个规则的,禁言24小时至一周,若话题已经介入处理,由总版主以上认定该话题属那一个话题。

二、[投诉]投诉话题只容许投诉者,被投诉者,相关事件版主,管理部,总版,管理员,以及申请并经获批准发言的证人发言,有觉得自己也与投诉有关的版友,将理由PM给介入的管理部成员或总版主审核,经批准方可发言,此外其他人无权在此发言,在观看投诉时想要表示自己观点的,PM观点给介入的管理部成员或总版主。违规发言者,按最低24小时到最高一周的全论坛禁言,两次以上违规以及明知故犯的按最高处罚。

三、证人,证人发言需申请,无论投诉者或被投诉者,需要证人发言的,可以向介入管理部或总版或管理员PM提出申请,申请须讲明证人名称,证人将要证明的事项,经核准后,证人可以发言,证人不能随意发言或评论,只能对相关投诉话题发表证言,且只能在当值总版询问时,才能发言。否则当场取消证人资格。

四、投诉中,投诉者在投诉时须服从介入管理部或总版的管理,主投诉帖尽量将证据和诉求一次表述清楚,不得使用挑衅及污辱语言,不得进行不客观的没有证据的推测评价被投诉者,只谈事件不对人,否则总版有权要求重新发投诉帖,并删除原帖,并提出批评,投诉者在发言需积极回答介入管理部或总版的询问,积极配合处理。

五、裁决,介入管理部或总版裁决处理后,版友有对裁决有疑议时可以PM管理员将自己看法表述,任何人不得发帖评议结果否则按站务区灌水论,所发的帖删除,当投诉者对最后的裁决不服时,可将投诉链接PM管理员,并在PM里写明自己不满意的地方,由管理员作最后裁决,不得就同个内容另行发帖再次投诉,否则对当事人禁言一天至一周,其所新发的投诉帖全部删除。管理员的最后裁决是茉莉花论坛的最后终审裁决,投诉者必须服从终审裁决。

六、所有投诉贴发出后,只允许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版主以及管理层人员参与。其它人如无版主或是管理人员要求发言,可以通过PM或其它方式向相关版主或是管理人员反映意见,但一律不准参与,违者无论你理由多正确充分,或是仗义执言,也会被认定为违规,并即时处以禁言三天或者扣一威望处理。
(站务区不欣赏、不需要、不允许替他人"仗义执言"。这里的"仗义执言"是指会员在不清楚事情始末或真相的情况下发表的主观言论。如果你想帮助某位当事人,你可以PM他,告诉他你的想法,但你自己请勿参与他人的投诉贴。如果你反感某位当事人,你可以PM总版和管理员你的想法,但同样请勿参与人家的投诉贴。)

七,马甲,站务区内动用多个马甲就同一个主题或相关事件发言的行为,一经查实,主ID禁言1个月,其余马甲封禁。

八,灌水,站务区灌水将被处以全论坛禁言,最低1天至最高一周的处罚,或者给予扣除威望1--3个。

九,投诉处理详细规定:
1、投诉帖形式与要求:

投诉帖发贴格式:

投诉对象:
投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1)、可给出相关帖子或情况的链接(或截图);原帖子已经被删除的,可以口述,口述请尊重事实,与事实不符部分不做为证据,情节严重者做相应处罚;
                  (2)、引用论坛版规条文;
                  (3)、当事人观点。

投诉要求:
         
(1)、会员须在引起投诉事由发生后7天内到站务区发帖投诉,超过7天的,一律不处理;
(2)、会员投诉必须严格按照此要求发帖,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规范投诉帖,仲裁超版或管理员可不处理此投诉并作删帖处理;
(3)、投诉帖除投诉者、被投诉者、证人、责任版主、仲裁超版、管理员外,其他人不得跟帖,违者扣除威望一点并删帖;
(4)、负责投诉处理的超版作出投诉最终处理结果后72小时内,投诉双方可上诉,超过72小时后本次投诉处理结束,锁定投诉贴;
(5)、作出明确处理后,仲裁者将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
(6)、以上涉及时间的,一律按论坛时间为准。

2、关于证人的发言形式与要求:

发言形式:
        (1)、获仲裁者批准发言的论坛短消息截图;
        (2)、说明关于当次投诉的客观情况。

要求及相关说明:
        (1)、证人发言需向仲裁超版或管理员申请并经其批准,未申请或申请但未经批准发言的,不做为证人证言,一律按投诉帖灌水处理,扣除威望1至3点;
        (2)、会员申请作为证人发言,可通过发论坛短消息进行,即PM仲裁超版或管理员;
        (3)、证人发言必须与投诉有关,对于与投诉无关的言论,仲裁者可作出删帖处理,严重的按投诉帖灌水处理;
        (4)、证人发言须说明客观事实即可,无需发表主观见解,仲裁者可忽略证人的主观见解;
        (5)、不符合形式的发言,仲裁者可作出删帖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投诉帖灌水处理。


十、本规定发布即日起实行,茉莉花论坛保留最终解释权。
ice
发表于 2009-10-12 17:27:39|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贴是严肃讨论帖,灌水者,请到别处

本座希望本贴直接推动论坛的规则完善
发表于 2009-10-12 18:51:57|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灌水,站务区灌水将被处以全论坛禁言,最低1天至最高一周的处罚,或者给予扣除威望1--3个

这里什么时候有威望来扣了?
ice
发表于 2009-10-12 18:53:43|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说是直接copy某站的啦
本站都没采用
发表于 2009-10-12 20:47:28|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来搞这东西了
发表于 2009-10-12 20:47:51|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水的话!!你就等着像家园网一样吧!
ice
发表于 2009-10-12 21:00:20|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站务区而已,又不是其他版块
发表于 2009-10-12 22:17:14|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灌水,站务区灌水将被处以全论坛禁言,最低1天至最高一周的处罚,或者给予扣除威望1--3个

这里什么时候有威望来扣了?
大头虾 发表于 2009-10-12 18:51

以前是有的,就相当于现在的金钱。
ice
发表于 2009-10-12 22:24:53|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话说这论坛怎么获得金钱?
发表于 2009-10-12 22:43:31|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只有茉莉花和爆料币。。。
ice
发表于 2009-10-12 22:46:47|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像以前的论坛,获得威望不是灌水就能获得的。
而是帖子发帖或回复贴的质量达到标准才给评威望

现在怎么取消这样的限制?
发表于 2009-10-12 22:50:23|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话说这论坛怎么获得金钱?
ice 发表于 2009-10-12 22:24

给的。。。
话说,我曾经叫人把我的一百多个金钱给撤销了,现在后悔。。。
发表于 2009-10-12 22:51:39|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只有管理员才能给的吧。。
ice
发表于 2009-10-12 22:58:12|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像以前的论坛,威望是版主评的,每个斑竹都有权力评分的

狐狸那么多钱,富人啊
发表于 2009-10-12 23:35:16|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都想要钱哦!!!
发表于 2009-10-14 16:28:24|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ice 网友的热心帮忙,在修改版规的过程中我们会认真参考您所提供的资料。
发表于 2009-10-17 23:29:25|来自:广东广州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十分支持ice的这个建议和意见,实施方法十分详细,而且是规范和个性的,茉莉花论坛完全可以按照这个成功的方式去做。
我们再认真阅读,结合茉莉花论坛的实际来实施。十分感谢ice的提议!希望大家能多多的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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