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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广西农业农村厅、广西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旨在改进广西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遏制广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网络配图)
涉及范围:适用于广西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明确农村新增宅基地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 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并公示后将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通过后报送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对于农村用地建房,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网络配图)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经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对于合理的农民建房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五)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户建房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网络配图) (六)工作要求。主要从4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压实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村民小组的责任;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三是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许可事项授权或委托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四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
附上审批流程图及相关表格
来源:广西头条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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