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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希望这条友能思过悔改!
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陆某贤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陆某贤是广西横县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陆某贤与陆某标等人一起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陆某标独自驾驶小轿车离开,当行至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与城司路交界处的禤村路口红绿灯处与被害人禤某行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停车后,因双方没有人员受伤,禤某行要求陆某标道歉了事,但陆某标拒绝道歉,双方随即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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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分钟后,陆某贤等人到达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下,也因道歉问题与禤某行及禤某行妻子刘某涓发生争执。之后,陆某贤将禤某行推倒在地,陆某贤等人踢打倒地的禤某行。期间,陆某贤用脚踩踏禤某行头部两脚,致使禤某行当场昏迷。陆某贤等人停止殴打后离开现场。随后刘某涓将禤某行送至横县人民医院救治并报案。经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禤某行右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枕区硬膜下血肿、少量蛛膜下腔出血,禤某行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另查明,陆某贤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陆某贤赔偿了禤某行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禤某行的谅解。
图片来源于网络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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