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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吸毒……难好!
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永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永退赔被害人卓某经济损失三千九百五十二元,退赔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四千四百零七元。
(网络配图)
被告人李某永是一名“瘾君子”,曾因获盗窃罪于2009年9月23日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5日获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刑后在被采取职保候审措施期间脱逃。
(网络配图)
为了筹集毒资,2019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永到横县平马镇平马街菜市场附近,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卓某一辆摩托车(价值3952元)盗走。同日,李某永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到宾阳县新宾镇后销赃给他人,得赃款700元。所得脏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9年9月20日16时,被告人李某永又到横县六景镇盗得一辆摩托车(价值4407元),并将车开到灵山县平南镇销赃给他人,得赃款120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网络配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盗窃所得供养自己吸毒 这条友,屡教不改 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此提醒横县亲们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南宁法制网 作者:何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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