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使用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携带管制刀具。
二、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 ,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三、非法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其刀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管制刀具的,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管制刀具而被查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使用管制刀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举报电话:110
南宁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