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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某瑞是横县人,2017年6月底,被告人梁某瑞和梁某宁(已判刑)、莫某强(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梁某瑞、莫某强分别介绍邓其玲、邓某宝(两人均已判刑)加入。莫某强提供资金给梁某宁购买了盐酸羟亚胺、盐酸、苯甲酸乙酯、酒精等制造毒品的材料,并交给梁某瑞、莫某强、邓其玲等人运输到横县陶圩镇圩地村58号住宅内制造毒品。
(网络配图)
同年7月8日,梁某瑞、莫某强、邓其玲、邓某宝在该住宅内制造毒品“K粉”,在制造毒品过程中,主要由邓其玲操作,梁某瑞、莫某强、邓某宝协助,但未能制造出毒品。次日,梁某瑞、梁某宁、莫某强、邓其玲、邓某宝五人一起讨论分析制造毒品失败的原因,并商量继续制造毒品。邓其玲退出。随后,梁某瑞等人将制毒原料和工具搬到横县莲塘镇独石岭一养殖场。7月10日,梁某瑞、梁某宁、莫某强、邓某宝在该养殖场内制造毒品,在制造毒品过程中,主要由邓某宝操作,梁某瑞、梁某宁、莫某强协助,但仍未能制造出毒品。7月11日,莫某强、邓某宝继续在上述养殖场制造毒品,但也未能制造出毒品。当时20时许,公安民警在养殖场制毒点将邓某宝、莫某强抓获,并查获毒品可疑物(液体)、苯甲酸乙酯、乙醇一瓶和煤气炉、电子秤、自制漏斗、铝锅、塑料盆等制毒工具。经鉴定,从查获的物品中未检出毒品。
另查明,梁某瑞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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