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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宋某龙、谢某冲、谢某柯、谢某健、杨某春、杨某息、杨某健、陈某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二千元。 2017年11月27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宋某龙、谢某冲、谢某柯、谢某健、杨某春、杨某息、杨某健、陈某富以及陈某丽(另案处理)共九人驾车途经横县那阳镇大桥开发区横县云燕水泥厂附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卜某驾驶的货车侧翻路旁,所拉运的石渣倾倒压中路边的茉莉花。于是谢某柯提出以石渣压中他们的茉莉花为由威胁卜某给钱,车上的其他人员表示同意。随后谢某柯、宋某龙、谢某冲、谢某健、杨某春、杨某息、杨某健、陈某富将卜某围住不让离开,谢某柯、宋某龙持砍刀或铁水管对卜某进行殴打逼迫卜某给钱。卜某在被殴打、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答应给钱,随后被谢某柯等人带卜某到银行取卜某卡里的2000元,同时将卜某身上的100元一起抢走。
所得赃款,谢某柯分给陈某丽200元作油费,剩余赃款由上述人员用于吃喝等花光。卜某受伤后到横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腰软组织挫伤。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卜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谢某冲、宋某龙、谢某柯、谢某健、杨某春、杨某息、杨某健、陈某富退赔卜某经济损失21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谢某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合伙参与抢劫的事实;此外,谢某柯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冲、谢某健、杨某春、杨某息、陈某富。谢某冲、杨某春、杨某息、杨某健、陈某富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上述抢劫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龙、谢某冲、谢某柯、谢某健、杨某春、杨某息、杨某健、陈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搜索「molihuanet」即可关注「横县网」微信公众号,[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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