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黄杰军、陆崇扬、苏一凡、陆雪连等人利用南宁市租阁亮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以“行规”“保证金”等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翻倍的虚高借据和房屋租赁合同,设置极易违约的条款,并以租金、押金等名义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账户,继而以“行规”等为由让借款人再取现交回,制造相对应的虚假银行走账流水。
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时,被告人便采取电话威胁、泼油漆、清房、诉讼、殴打等方式迫使借款人偿还,或将房、车等抵押给被告人,或逼迫借款人搬离住处,或查封借款人房产等以取得借款人财产。
黄杰军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借款、催款;陆崇扬和苏一凡主要负责制作借条、和客户商谈、签订借款手续、带客户取现走账、催款;陆雪连主要负责记账、转款、发工资、起诉。在放款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杰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在本市以上述“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西乡塘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杰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陆崇扬、苏一凡、陆雪连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四十三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