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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野"店容留卖淫,坐收分成!横县这个老板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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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6 08:47:44|来自:广西河池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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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容留他人卖淫?该受法律严惩!


近日,
横县法院宣判了一起容留卖淫案,
被告人宋某犯容留卖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不少人说:犯罪成本有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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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宋某租得横县横州镇一栋私人住宅楼后,以经营足浴店为由,于2019年2月10日至27日期间,容留谢某、霍某两名妇女在该住宅楼二楼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约定利益分成。在上述期间,两名卖淫女在上述场所卖淫共计500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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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019年2月27日晚,公安机关对该卖淫场所进行取缔,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谢某和卢某,并从宋某手中查获用于记录卖淫次数和金额的记录本。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宋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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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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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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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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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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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而且还很容易染上艾滋病和性病…
望横县大伙引以为戒,洁身自爱
男女都一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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