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原告韦某为被告曾某和案外人辜某合作承包的横县平马镇某村农户新农村外墙装修工程提供劳务施工,总共施工71户,其中外墙装饰装修面积18500平方米。
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费用为8元,总计148000元;窗户修复71户总共276个窗,双方约定为一个窗费用为60元,总计16560元;门窗边框工程双方约定每户面积按13.5平方米算,71户面积为958.5平方米,每平方米费用为8元,总计7668元;上述三项人工费用总计172228元。
工程施工过程中,案外人辜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支付125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因余款未付,2019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电话联系辜某,辜某表示其已经与被告结算清楚,欠原告的27800元,由辜某负责5000元,被告曾某负责22800元。
被告曾某随即通过其微信发送电子《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欠到李某做横县平马新农村外墙人工费余款贰万柒仟捌佰元,在2019年2月4日付一万,还有一万柒仟捌在2019年3月10号付清,曾某”。在被告曾某出具电子欠条后,辜某又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