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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心!横县校椅这个9岁女孩,竟瞒着父母出去做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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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09:12:17|来自:广西钦州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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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贵重的东西,这么小的孩子是怎么拿到那么多钱去买的?值得家长们思考!


近日,
校椅工商质监所成功调解一起
因小孩瞒着家长偷买手机
引起的消费纠纷,
家长黄先生退回价值1900元手机,
商家扣除500元作为折旧费后,
退还黄先生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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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9年8月27日,投诉人黄先生到校椅工商质监所提交书面《申诉书》,投诉横县校椅镇东圩某手机城于2019年8月22日将一台华为品牌手机出售给其9岁多的孙女,手机价值1900元

黄先生认为,商家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手机卖给明显未成年的孩子,理应退货,但是商家不愿意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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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受理上述投诉后,校椅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商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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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向商家讲解:根据《民法总则》中规定:“8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9岁多的孩子只能进行与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活动,购买手机不是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标配或学习工具,此外《合同法》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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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黄先生的孙女在与商家订立手机买卖合同时,未曾得到黄先生加以追认,故其孙女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商家应该退货

调解结果

经讲解后,商家同意退货,但鉴于手机已经激活使用并且没有了包装,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黄先生对其孙女能随意拿走家中大量现金也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从公平角度来看,家长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对商家做出补偿

因此商家扣除500元作为折旧费后,退还黄先生14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无异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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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们卖东西也要醒定点了哦
尽量不要给未成年人售卖高价值商品
家长也要保管好家里的钱财
帮助小孩树立好正确的消费观
最最重要的是…
不要给小孩玩那么多的手机!
孩子的大部分行为,
都是大人纵容宠溺的结果!
横县亲们可要放在心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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