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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是一名年近六旬的老妪,自2017年正月起,被告人廖某在其承租的横县峦城镇西亭街候船室内,先后多次容留陈某珍、NGUYEN THITHIM(越南籍)、罗某、茶某、韦某等5名妇女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一定的床铺费。
2018年4月3日14时许,民警当场查获上述卖淫场所,并当场查获卖淫人员陈某珍、罗某、茶某、韦某和嫖娼人员陆某共5人,同日15时许,民警又在该地当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卖淫人员NGUYEN THITHIM和嫖娼人员莫某共2人。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搜索「molihuanet」即可关注「横县网」微信公众号,[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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