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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横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三万元;退赔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三万二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一万八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闭某经济损失四万七千五百元。 被告人吴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出来本应该重新做人,但却染上了赌博这个陋习,欠了一屁股的赌债。因为无钱还赌债,吴某通过与相关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汽车合同将汽车租赁出来,然后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车辆证件,骗取出借人信任后,以所租车辆担保借款。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吴某与横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吴某租赁该公司一辆马自达牌汽车,使用几天后,因急需用钱,便想通过用租赁的车作抵押向他人借款,随后吴某向他人购买了伪造的行驶证,并于同月14日以所租车辆作为担保向被害人杨某借款30000元。
同年11月2日,横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通过定位在杨某处找到租赁的车辆,杨某发现被骗后于同日报案。至案发前,吴某未归还杨某借款。 一计得逞,又故伎重施,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又以同样的手法,在另外三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行骗,四次共骗取被害人借款共计128300元,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和偿还债务。至案发时,所欠借款均没有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以上述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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