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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梁某军、梁某校都是横县平马镇人。2018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军伙同被告人梁某校携带电鱼工具到陈某承包的“快龙水库”处偷鱼。同日18时许,二被告人的偷鱼行为被该水库管理人员即被害人韦某发现,韦某遂制止并要求二被告人将偷得的鱼放生回水库,二被告人拒绝并与韦某发生争执。之后,梁某军勒住韦某的脖子、梁某校抢过韦某的扁担并持扁担殴打韦某的腿部,后二人将电鱼工具及装鱼的蛇皮袋放在车脚踏板上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韦某腿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军、梁某校分别于2018年8月2日、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此外,案发后,梁某军、梁某校的家属代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军、梁某校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军、梁某校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搜索「molihuanet」即可关注「横县网」微信公众号,[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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