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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先后以横县新型建材厂、闽东建材厂的名义与横县那阳镇那阳村委五安村以及部分村民签订协议,约定由黄某伙租赁该村及部分村民所属的“大麓岭”(又称“高岭头”)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2010年4月,黄某伙以横县新型建材厂的名义向横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土地24.1亩,同月28日获横县人民政府批准临时使用土地1.6067公顷(约合24.1005亩),临时使用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两年。后黄某伙自2010年4月开始在“大麓岭”超过批准临时用地范围(无证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6.004亩)投建横县新型建材厂,并挖山取土作为横县新型建材厂制作砖块的原材料。且在临时使用地期限届满后没有重新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2017年6月15日横县林业局在工作中发现上述地点林地有变化,即派员前往现场实地勘查。经对现场进行勘查鉴定,被占用土地面积为3.3403公顷(50.1045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7993公顷(26.9895亩),耕地面积为1.5410公顷(23.115亩),所占用的耕地中没有占用到基本农田。
(网络配图) 另查明,案发后,黄某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期间,黄某伙已向横县财政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330027.5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抓得好!
任何违法犯罪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也愿横县大伙引以为戒
可别犯这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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