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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玲、林某芳是夫妻关系,在横县横州镇共同经营一家休闲驿站足浴馆。2017年以来,宋某玲、林某芳在足浴馆内先后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卖淫,每次收取50元的费用。2017年6月20日晚,横县公安局民警到该足浴馆内进行查处,当场抓获3名失足妇女、3名嫖客。宋某玲、林某芳不思悔改,仍在足浴馆内容留失足妇女从事违法活动。据悉,2018年3月13日晚,横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到该足浴馆内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芳及5名失足妇女、2名嫖客,并扣押林某芳违法所得500元、手机1部。
(网络配图) 另查明,案发后,宋某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宋某玲、林某芳均如实供述容留多名妇女卖淫的事实。
近日,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玲、林某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容留卖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搜索「molihuanet」即可关注「横县网」微信公众号,[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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