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某锦是一名很讲“义气”的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被害人韦某祥欠吴某、黄某(二人均已判刑)13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7年9月,吴某与黄某密谋抓韦某祥后逼韦某祥还钱。经过“周密”的部署,发现韦某祥的行踪后,吴某与黄某打电话叫上被告人陈某国、马某宁(二人均已判刑)等人过来帮忙。被告人黄某锦得知黄某向韦某祥追债后表示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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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17时30分许,吴某与黄某、莫某锦在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门口处将韦某祥控制,要求韦某祥还钱,因韦某祥态度不好,吴某朝韦某祥头部打了两拳。后吴某、黄某、莫某锦将韦某祥带到该广场门前花圃处让韦某祥筹钱还债,期间陈某国、马某宁等人陆续到现场帮忙。
19时至次日18时,吴某、莫某锦、陈某国、马某宁等人将韦某祥陆续带到万达广场某餐饮店、横县六景镇某小区、霞义山山顶、六景镇那莫村委某水库等7个地方,逼迫韦某祥打电话筹钱还债,期间莫某锦离开。在非法拘禁期间,吴某交待黄某不见钱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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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一家奶茶店将韦某祥解救,并当场抓获黄某、陈某国、马某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锦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从事处罚。公诉机指控被告人莫某锦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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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中,莫某锦配合实施拘禁他人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莫某锦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