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22时许,周某宏(另案处理)驾车途经横县校椅镇白衣村至六蓝村路段时,发现其认识的零某、官某与被害人黄某鹏、黄某令、黄某炫因琐事发生口角。周某宏遂下车并打黄某鹏及黄某炫后驾车离开。
后官某、黄某圣等人便各自叫自己的家长来到白衣村协商解决此事。在双方解决好此事后黄某鹏、黄某圣方让零某打电话叫周某宏来解释为何打人。周某宏获悉后因担心被打便纠集被告人周某根与玉某家、周某映(二人均另案处理)驾车到现场,并编造其被对方的人殴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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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根、玉某家、周某映、周某宏等人即上前抓住黄某鹏、黄某圣等人的衣领并开始动手,在现场的被害人黄某育、黄某布以及部分村民即制止周某宏、周某根等人。周某宏、周某根等人被制服后不服气,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便打电话纠集玉某浪、玉某好、玉某东、黄某注来帮忙。
玉某浪等人持钢筋、水管、木棍来到现场后与周某宏、周某根等人先后随意殴打被害人黄某育、黄某圣、黄某布、黄某富、黄某墨等人,造成黄某育、黄某圣、黄某布、黄某富、黄某墨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黄某圣、黄某墨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周某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事后周某根与周某宏、玉某浪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某育、黄某布、黄某富、黄某墨经济损失25000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