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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郁江是广西横县的母亲河,渔业丰富。采用非法电鱼的方式捕捞是一种灭绝性、掠夺性的捕捞方法,严重破坏江河湖泊中的渔业资源,更何况还是禁渔期。
但是却有一名男子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肆无忌惮的驾驶船只进行非法电鱼,结果被抓了现形。
近日, 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三千元! ↓↓↓
被告人陈某是广西横县那阳镇居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3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横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日,因患严重疾病经横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网络配图)
2018年3月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横县郁江河段横州镇那阳大桥桥底附近驾驶一艘塑料小船,使用电瓶、电鱼机、竹竿、电线等组装成的电鱼设备进行电鱼捕捞作业时,被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缴获杂鱼1.82斤(已当场放生)。
横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随即向横县公安局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依法扣押上述涉案作案工具,并传唤陈某到案接受调查。
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于2018年2月22日颁布实施了广西境内内陆水域全面实施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还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络配图)
不要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钓鱼 任何时候都不要电鱼 这种话已经说了很多次了 希望横县大伙能够牢记心间!
如果你有发现电鱼违法行为的 请一定要拨打这个电话举报! 7201635
支持严厉打击电鱼的 点亮右下角的小花花吧
来源:横县检察 何家银 综合编辑:横县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微信hengxian520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