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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没结过婚也没离过婚 但小编也十分清楚 一般离婚之后就是各奔东西各不相关了 但横县亲们听说过 离了婚,还要为前夫还债的吗? 南宁的王女士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陈某和王女士曾是一对夫妻, 离婚前,陈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 王女士和陈某离婚后, 吴某手持借条将他们一起告上法院, 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这笔债务,王女士该不该背?
陈某和王女士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两人一起购置了房产。2015年10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近两年后,王女士忽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吴某将她和前夫陈某一起告上了横县法院。
原来,2015年3月,也就是在两人离婚前半年,陈某向吴某借款30万元未还。吴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两人共同偿还。
王女士说,她和陈某在2012年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她认为,前夫借这么多钱,自己毫不知情,在他们离婚前半年,前夫对外大额借款是别有用心,该笔借款根本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王女士还说,她有20多年公职人员的工龄,每月有4000多元稳定的工资收入,能够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求。婚后,她和陈某在2002年前已购置了房屋,在2008年、2013年分别购置了车辆,个人征信清白,没有对外举债。
而吴某提供的转账至陈某账户的凭证及与陈某的借款协议,只能证明陈某与吴某存在借款关系,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知晓同意夫妻共同使用借款,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她对该借款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对此,陈某未作答辩,亦无证据向法院提交。
那么,这笔债务, 王女士该不该一起偿还?
横县法院认为,陈某和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笔借款虽然发生在王女士和陈某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借据上只有陈某一人签字,并无王女士签字认可,王女士亦不予追认,无证据证明王女士、陈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其次,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吴某借款30万元,数额较大,结合当事人的职业、收入等情况,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吴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再者,吴某主张王女士与陈某共同向其借款用于偿还购房建房等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王女士的房产于2002年购买,之后并没有再进行扩建或建新,且在陈某向吴某借款前后,两人家庭内并未添置需要其举债的大宗财产,吴某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王女士、陈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网络图
因此,横县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由陈某归还吴某3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吴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18年8月底,南宁市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0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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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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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今报、930老友记 综合编辑:横县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微信hengxian520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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