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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横县各乡镇,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 有人会将自己家的东西拿到公路上去晒 比如稻谷、花生、玉米等等农作物 甚至还有桑树的根! 平常时候看见并不觉得有什么稀奇 而当有车辆经过的时候 那些车辆为了避免滑倒或扎破轮胎 都会小心翼翼的通过 然鹅… 横县的小伙伴可知道 若是因此而出事的话 那么在公路上晒东西 也是要负一定的责任哦~
接下来 小编就和大伙一起去了解一下相关案例 ↓↓↓ 典型案例 2016年6月2日,马某在自家门前的县道上晒小麦。谢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由于小麦打滑,加之车速较快,随后撞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致王某倒地,身上多处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
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轮摩托车亦未投保交强险,遂认定,谢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王某住院花费11.2万元,后因赔偿问题,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将谢某、马某及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17.5万元。
(网络配图)
法律链接
本案中,谢某无证驾驶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和交通运输局是否担责?
根据我国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占用公用道路晒粮违反了公路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交通运输局对于马某等人在公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设置警示防护标志,不能排除其疏于管理的责任因素,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知识↓
本案从表面上看,王某受伤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实际上是谢某的驾驶行为、马某在公路上的晒粮行为、交通运输局的管理不作为三方面原因共同作用造成,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三方虽无共同过错,但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同一损害结果。
又因各行为人之间并无联络,只是因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行为偶然结合,从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应当结合各方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的比例,决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方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等因素,判决谢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马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通运输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看完这个案例 不知横县大伙心中是什么感想? 但不管怎么样 从中我们都懂得了一个法律常识 不要随便在公共道路上乱晒、乱放东西 不然一旦出事 可是要负责任的哦~ 觉得有用的请给小编点个❤吧~
来源:正义网、 横县普法 小路 综合编辑:横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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