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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想跟大伙分享和谈论的这件事情 又是跟喝酒有关,而且喝死人了... 这两天在朋友圈和微博上传得是沸沸扬扬 不少网友还很感慨很气愤呢!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横县亲们先了解下事情的始末吧!
小林是贵阳人,40岁。2017年9月,小林下班后,和同事老李、小张等相约吃饭聚会。晚上10点多,饭后,意犹未尽的小林和小张提出去唱歌。于是,3人来到花果园一KTV唱歌。
(网络配图) 进入KTV后,平常很少喝酒的小林,一杯酒下肚后,开始呕吐。小张、老李以为小林不胜酒力,等他吐完后,便扶他到沙发上休息。小张、老李两人继续喝酒、唱歌。一小时后,他们发现小林身体不对,于是,立即施救并同时拨打120急救,可等到120赶到时,小林已经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林的家人认为,时间已接近晚上11点,老李、小张还邀约小林唱歌,致使不幸发生,两人存在过错。而且,两人明知小林不喝酒,还邀约他去喝酒。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人没有及时将小林送往医院救治。于是将小张、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32万余元。
而老李、小张则认为,去唱歌,是三人商量决定的,没有邀约。到KTV后,三人只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小林喝酒很少,死亡后,家属没有作死亡原因鉴定,所以不能证明小林的死亡是喝酒导致,聚会时,也没有人恶意性劝酒、强迫喝酒。发现小林身体出现不适后,他们已及时拨打120急救,已经尽到义务。不应该对小林的死亡赔偿。
(网络配图)
近日,南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当天,小林和同事聚会,聚会结束后,无论何人提议继续外出喝酒、唱歌均无过错,同时无论何人也有拒绝参加的权利,故小林的家属以此归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采纳。
小林的死亡原因因家属未作鉴定,根据同事小张、老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两人仅与小林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小林是否是因为喝该“团圆酒”导致死亡,缺乏相应证据支撑,小林家属以此主张两同事存在劝酒的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同事对小林采取了相应的照顾行为,事后亦拨打120进行急救,家属主张两同事存在不救助的过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两同事对小林的死亡虽然无过错,但因死者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和中年的妻子需要照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情判令两同事各分担10%。
最终判决,小张、老李每人补偿小林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网络配图) 啊?诶嘿哟! 同事无过错也挨赔这么多钱? 该事件的法院判决出来后 各地的网友都纷纷炸毛了! 不少横县人也留言给小编表达看法 ↓↓↓↓ @苏武牧羊:这操蛋的法院判决!小林是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也应该对自己的身体有所了解。又没人逼他喝,为啥要别人承担责任,同事只是同事,又不是他的监护人,我认为无需担责!
@冬冬:现在有很多方式饮酒,同学聚会、亲戚朋友家的红白喜事等等都离不开喝酒,而喝酒应量力行,切勿贪杯,更重要的是不要相互劝酒,以免伤身,重者导致生命危亡。切记!切记!
@喝茶看聊(金):以后无论干什么都独自一人,省得这无过错赔偿!不想害人害己。
@午正居士:以前经常听到类似的话,“是男人就喝一口”“是男人就一根烟”…… 好像不做这些事就不是男人了。我很反感这些,好在现在很少了。
@周小丽啊:此事年年有,可是就是警醒不了有的人,喝吧,下一个就是你。
@懂你:同事、同学、亲戚朋友饮酒切勿过量,更不能随意劝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儒渊:无过错酌情判补?这个恐怕是难以让人信服。不过我是很不赞同,也极其反对国人热情的劝酒,敬酒,尤其是逢年过节,请客聚会,那种盛情相劝,简直就是强行的,非喝不可的,不喝醉,不喝趴下就不够热情似得!
@小老虎:饮酒醉酒后致窒息,应该是意外,本来饮酒是聚会,控制不了情绪,演变成悲剧,适量饮酒,不要劝酒,不要逞能,危机生命麻烦找上你!
@蒲公英:不该有的饭局能不去则不去,在外面喝酒谈理想,论兄弟,不如屋里饭菜暖人心。
@阳和情怀:饮酒不可尽兴,少喝为上,跟据自身情况,健康饮酒,才对身体有好处。
@五梅:本人不烟不酒无不良嗜好,喝酒喝到死,法院判决对,花钱买教训,以后再喝酒都太不要命了。
@陌路:不做尸检这样判太高了,既然无过错,最多人道主义随意给予一些,相当于对死者家人精神上的一些安慰。
@吴少:还是不要喝酒的好,喝喝茶聊聊天多好,为喝酒送命不值!
以上网友们的说法都不无道理啊! 不过小编还是有责任再给大家普及一下 以下“酒友知识”!
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的邹松律师介绍,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但如果“酒友”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共同饮酒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
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写到这里, 小编不禁想起过年前很火的一纸 “喝酒免责承诺书”... 相信很多横县友仔友女们都有印象 不少横县人还拿来发过朋友圈呢! ↓↓
“喝酒免责承诺书”主要内容就是:“本人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本人承诺: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落款是今年1月2日。
因为害怕意外的发生,如今大家聚餐吃饭喝酒都提醒吊胆,生怕发生意外。参加聚会的同学表示,举办同学聚会是为了加深友谊,开心快乐为主,而不是为了喝酒而喝酒,这样的形式能够让大家饮酒适量。 承诺书中有36个人分别签下自己的名字,并摁了红手印。不过如果仔细看这份承诺书的笔迹,30多个签名大多出自同一个人。虽然这份承诺书的真假还有待考证,但类似聚会前参与者签名摁手印的“承诺书”“免责书”还真不少。
“喝酒免责书” 网友看法不一 风雨钟楼:酒不醉人人自醉。。。
南海卫士:“喝酒免责承诺书”,不如自知半斤八两,自明该不该喝。
老实女: “喝酒免责承诺书”有用!喝酒前签好,诚信第一。
我爱雨雪天:朋友聚会,喝酒是为了联络感情,但是,因为喝酒发生事故,反而会伤害感情,一纸承诺书即便减免法律责任,难道减免的了内心的自责和事故方的伤害吗?
dudu0924:劝酒的不知轻重,喝酒的不知自己深浅,这样的悲剧还真不少!
孙亚非: 罔签“掩耳盗铃”似的酗酒承诺书,摈弃乌七八糟的“酒文化”。
@平安@: 即使签了承诺书,存在过错不免责。
朱艳子: 大家在一起聚会喝点酒很正常,但是每个人喝酒就应该有个度,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扬帆去远航:别人里往死里灌,自己往死里喝,别说是什么“承诺书”,神仙给的符都不管用。管不住嘴又何必怕成小鬼。 即使签了承诺书 存在过错不免责
律师认为:这样的酒后免责承诺书应当是无效的。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所以免责承诺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效力;从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饮酒以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生效判例来看,对于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免责声明而免除。所以酒后免责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同饮者及相关主体免责文书。
根据《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小编:ε=(´ο`*)))唉!每次看到这种新闻,心里总是茫然。这到底是法制社会的进步,还是人性的缺失。毕竟作为成年人,完全具备行为能力,喝酒死亡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朋友,我相信很多人不会强制别人喝酒,完全是自己没把握住。难道我们要隔绝世外,没有社交,没有亲人朋友吗? 当然,那些强迫要挟你喝酒的,不喝就不是兄弟不是朋友的人,压根就不是人,你何必担心损失这样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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