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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的通告
县城广大居民及店主: 经过前段时间我城建监察大队与交警、交通局协同整治县城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县城的秩序得到了好转,但仍有部分市民及店主仍不遵守《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乱停放车辆、占用公共资源经营等。对此,为了保证广大群众有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畅通的交通秩序,我城建监察大队特作出如下通告: 1、县城内车辆要按照停车位内有序停放。
2、商铺业主禁止跨门槛经营及乱堆杂物。
3、禁止乱贴小广告。
4、禁止流动摊点乱摆卖或沿街叫卖。
近期我城建监察大队将和交警、交通局继续协同整治,对于通告后仍存在的违规行为,我城建监察大队将依照《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相关条例来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泊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停车场(位)内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其他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在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所称的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以罚款;指使他人涂写、刻画、张贴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 县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及商铺主要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充分认识擅自侵占公共资源、占用城市道路是损人利己的行为,理解并主动配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共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还全体市民一个整洁、畅通的街道(人行道)。文明城市,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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