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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居民群众: 县城是我家,整洁畅通靠大家。 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城街道改造建设,主要道路干道和商业街区已全部铺设沥青路面,人行道改造了崭新的阶砖,街道容貌大为改观,为市民群众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日常生活工作的需要,居民群众或婚庆、街庆庆贺办事,或家中老人过世办事,或多或少都占用街道举办这些红、白事。但是办事过程中,事主在临街搭建炉具、摆设餐桌,占用了大部分街道,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无形中造成了道路交通满负荷饱和状态,因堵塞无法通过引起广大市民群众的强烈投诉,其次,事主没有做好疏导交通秩序工作,引导车辆绕道,更引起众人怨言。为此,为确保县城街道整洁畅通,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特作出如下通告:
一、凡需在县城范围内举办婚庆、街庆或办理白事的市民群众,必须事先向我大队申报报备,经审批后方可举办相关活动。(申报地址:横州镇公园路009号横县城建监察大队办公室,电话:0771-7236665) 二、举办活动期间,组织者应做好占用街道的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占用街道整洁畅通。 三、如未经审批,造成道路交通堵塞、污染道路的,我大队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如有违反的则按照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擅自在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堆放物品,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二十九条第(六)款:“禁止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或者焚烧冥器、冥钞等丧葬用品”,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县城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居民群众要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充分认识擅自侵占公共资源、占用城市道路是损人利己的行为,理解并主动配合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共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横县城建监察大队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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