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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分走继母遗产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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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7:49:39|来自:广东佛山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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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时很少有往来,甚至没有伺候赡养过继母的一对继子女在老人去世后,将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起诉,要求继承父亲和继母的遗产。这让被诉的一对姐弟无法接受。为了护住母亲的遗产,也为了他们自己的权益,他们打起了旷日持久的官司。
     母亲走了 诉状来了
     张海涛的父亲张炳荣一生有过两次婚姻,早在1949年,他就与前妻离婚,根据当时的协议,两人的一对儿女张清、张澜归女方抚养,张炳荣每月拿出薪俸的一半作为赡养费。
     离婚的同年,张炳荣和后妻赵淑珍结婚,之后几年,生下了两儿一女,大儿子张海波、女儿张海洋和小儿子张海涛。
     再婚后,张炳荣一直在北京生活,而与前妻的两个孩子还在陕西老家。虽然当初约定两个孩子归前妻抚养,但张炳荣还是把他们接到北京,并联系了学校,夫妇俩把孩子们抚养成人。儿女先后有了工作成了家,都不在身边了,老两口相伴,过着平淡的日子。
    1995年,张老爷子去世。前些年,随着老太太身体每况愈下,儿女们开始商量她的养老问题。与已经成家的哥哥姐姐相比,小儿子张海涛年过四十还是独身,多些便利。赵淑珍去世前一年,张海涛搬回家与母亲同住。
    2013年初冬的一天下午,张海涛离开股市回到家,发现母亲一动不动地趴在卫生间的马桶前。他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医生检查后表示,老太太在一小时前就去世了。
     母亲去世后8个月,张海洋和张海涛姐弟俩收到了一份诉状,同父异母的哥哥姐姐要继承父母名下的两处房产,而他俩的亲大哥张海波竟是第一原告。
     母亲“遗嘱” 不被认可
    为了打官司,张海涛找到张峻铭律师。
  “我妈生前写过遗嘱,因为我伺候她晚年,所以把一套房子给我。”张海涛拿出一份手写材料和一张打印的养老协议。
    手写材料上写道:“女儿已明确表态不照顾我的晚年生活,大儿子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有小儿子张海涛表示愿意照顾我的晚年生活,现决定将一套房子的两间房屋过户给张海涛,另一套房子由大儿子和女儿共有。”
     此外,养老协议中约定赵淑珍的养老事宜全权交给张海涛,她去世后,全部家庭财产的一半归张海涛所有,另一半由其他子女共有。
  “这两份材料是谁写的?”张律师问。“一个是我写的,一个是我打印的,我妈签的字。”张海涛回答。“有什么人见证吗?”张律师追问。张海涛点头,“写遗嘱时我哥、嫂子和我姐都在,他们都同意。养老协议上那不是我哥的签名嘛?我妈签字时我还录了像呢。”
    虽然张海涛信心满满,但张律师却有一丝隐忧。作为受益人,张海涛替母亲写遗嘱,是不符合自书遗嘱和见证遗嘱的法律要件的。
    而且,遗嘱中提到的两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炳荣去世后遗产没有继承,赵淑珍对不是自己完全产权的房产进行处置并不能算数。
     对于张海涛同父异母的哥哥姐姐要求继承的问题,张律师给张海涛解释说:“你父亲去世时没有遗嘱,作为亲生子女,他俩肯定是法定继承人,至于能否继承你母亲的遗产就要另当别论,这要看你母亲有没有抚养过他们,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那继子女同样有继承权,反之,如果压根儿就没生活在一起,就不能继承。”
     张海涛说,当年,父亲把他们接来北京,并没有在家里一起生活。母亲晚年,他们也没有赡养过老人,顶多就是来看望一下。现在,俩人要来分他母亲的房产,他怎么也想不通。
     经过反复研究,张峻铭律师最后确定了代理此案的思路。首先不认可张清、张澜与赵淑珍形成抚养关系。其次,张炳荣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赵淑珍的遗产,应按遗  嘱继承分配。
     到了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完全看不出是一家子。
    不出张峻铭律师所料,原告方三人都不承认母亲签字的两份财产处分协议。
     特别是张海波,虽然自己都在现场,也签过字,但也不认可。“当时弟弟写好了材料,念给了母亲听。母亲问 哥哥姐姐是否同意 ,我妻子说都同意,让母亲签了字。”张海波说:“当时我们考虑这种内容肯定是无效的,出于缓和母亲和小弟的矛盾,也不想伤了兄弟和睦,这才让母亲签的字。”
张律师反驳说,以形式上的瑕疵否定遗嘱主要是怕遗嘱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赵淑珍签署这两份协议时,原告方也在场,还签了字,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完全可以体现,应该予以认可。
     继子女分得继母遗产
     多尽义务者多分份额
    为证明自己有继承权,原告方提交了赵淑珍的人事档案资料,在家庭成员一栏,张清张澜的名字赫然在列。
    对此,张海涛很气愤,“他们这么多年和我们没什么来往,伺候老人的时候没见他们人影儿,现在倒跑来要钱!”
     张峻铭律师也表示,张清张澜姐弟没有赡养过赵淑珍,在老太太去世前,是张海涛与其同住,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今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首先确认张老爷子的遗产由其配偶和5个子女依法继承。至于张清张澜能否继承赵淑珍的遗产,法官调取了两位老人的人事档案,根据赵淑珍的人事档案记载,她从1954年就将两个继子女列为长子长女写进档案,直到退休也始终未变。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张澜在成年前实际由其生母抚养,而张清自1958年户籍就与父亲和继母登记在一起,当时他还年幼。再结合合影等证据,法院对两人与赵淑珍形成抚养关系予以采纳,两人与同父异母的弟弟妹妹一起,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赵淑珍的“遗嘱”,法院认为,材料上虽有赵淑珍的签字,但其内容为张海涛本人书写或打印,也没有证明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两名见证人在场,因此,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虽然法院没有认可赵淑珍的“遗嘱”,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海涛对赵淑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最终,法院判决将两套房子各分成了6份,张海涛占2份,其他子女各占一份。
    判决之后,原告方对多分给张海涛一份遗产不满,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张律师说,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承多少遗产有两条法律规定应当参考,首先要看其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其次还应当评估他们是否对继父母尽了扶养义务。张律师表示遗憾,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虐待、杀害被继承人、伪造遗嘱等非常严重的行为才会被剥夺继承权,即便继承人尽义务少,也绝少有不分给其遗产的,就连少分遗产都很慎重。“对不尽义务人不严苛对待,就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不公平,也会对需要子女赡养的老年人起到负面作用。”
发表于 2016-8-12 18:43:00|来自:广东佛山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出来现身V
发表于 2016-8-12 19:16:48|来自:广东佛山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屏什死了就来拿财产,活生的时不来看一眼,
发表于 2016-12-26 21:52:07|来自:广东佛山 | 显示全部楼层
亲情胜于一切,不要让财产蒙蔽了双眼,希望尊老养老的中华传统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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