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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一万元买了一辆价值九万多元的越野车,康定籍男子仁某以为自己捡到了大便宜,却不想自己因为购买贼货而摊上了大麻烦。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仁某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仁某在明知对方出售的越野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成都向一男子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川KJ0***的起亚牌越野车。当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仁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成雅高速一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查,该车系被害人陈某于同日凌晨2时许在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某酒店楼下被盗车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被盗车辆,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越野车价值907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明知越野车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