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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丽和丈夫张凯结婚后生了两个可爱的孩子,公公婆婆都开心的合不拢嘴,日子过得很幸福。不料,孩子们还没成年,丈夫就去世了。 丧偶的悲痛和一双孩子上学的压力,已经压得毕丽踹不过气来,还有几万元外债要还,这些公婆都看在眼里,好在老两口还有些积蓄,为毕丽解决了债务危机。 两个孩子读书期间,公公婆婆和丈夫的兄弟姐妹也给予过资助。公公婆婆生病时,毕丽照顾过一段时间。 后来公公婆婆相继去世了,这个曾经互帮互助的家也散了,兄弟姐妹们认为毕丽不应该与他们继承父母的遗产,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焦点】 作为丧偶儿媳 的毕丽,在公公婆婆生病期间照顾过一段时间,能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享有继承权。 【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和生活用品、牲畜和家禽等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毕丽在公婆生病期间照顾了一段时间,算不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毕丽仅是在被继承人生病时照顾一段时间,相反,在毕丽丈夫去世后,被继承人不仅替她丈夫还了债务,而且还对她的子女作了相应扶助,可见毕丽并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故其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毕丽的子女作为继承人之一张凯的子女,依法可以代位继承,但二人的份额,仅能是张凯可以继承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