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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导致事故的四种情况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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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0:04:32|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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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林某、吴某、方某是朋友,三人喝酒至深夜,在回家途中的一段山崖处,林某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身亡。事发后,林某家人要求吴某和方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余万元,在法官调解下,方某和吴某,共同赔付死者家属6万元。
【案例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陈某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陈某及参加饭局的6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劝阻、照顾、护送、积极救助和通知家属等义务情况下,宴会组织者、劝酒者及共同饮酒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中通常指下述四种情形需担责:
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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