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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指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要求了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度、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和多种查询途径、明确了立案审查期限、明令禁止报假警、报假案。 一、杜绝不接案、办案慢、乱结案 1)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
2)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3)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二、杜绝拖延出警 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三、禁止隐瞒案件进展
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四、杜绝拖延审查延迟立案 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五、严惩恶意虚假报案 1)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
2)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3)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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