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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余元买了假红木 起诉维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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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1:25:1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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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花了两万余元从朋友商某处购买了一张酸枝木古董罗汉床,之后却发现这个古董家具并不是酸枝木制作的。李某认为商某的行为明显属欺诈行为,遂将商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不料却被横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李某与被告商某是朋友关系。商某有一张罗汉床(明式长椅,三件套),两人均认为该床椅的木质材料是酸枝木制作,有保值升值的可能。2011年6月,李某便花了23000元从商某处购买了该罗汉床。2013年,李某的朋友告诉其该罗汉床的木质材料可能不是酸枝木制作,质量与价钱不相符。2014年8月,李某遂以商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互相返还货物和货款。
       2014年9月25日,根据李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对罗汉床是否属于酸枝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木料材质为风车木”。
       庭审中,商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其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因为商某自己主观认为该罗汉床是酸枝木做成的才购买回来,购买回来后也没有委托过专业的机构做过鉴定,自己客观上没有明知该罗汉床不是酸枝木而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而且李某是当场做了检验,凭借自己的认识和判断认定为酸枝木制作的才购买。根据李某的起诉,双方进行罗汉床的买卖时,是作为古董买卖来进行,古董是特殊商品,根据古董买卖的交易习惯,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风险自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本案中,双方买卖履行完毕后,不管买房还是卖方即不能反悔,即视为买卖双方对买卖标的物的全面认可。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没有鉴别木质的专业技能,在达成买卖协议时,双方均认为罗汉床是酸枝木制作,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商某明知罗汉床不是酸枝木而谎称是酸枝木制作。经鉴定,涉案的罗汉床木质是风车木,但鉴定报告并未就涉案罗汉床是否为古董及价值进行鉴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的通行标准和交易习惯等,李某主张商某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撰稿:吴少维
联系:广西横县法院 0771--72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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