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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终于要依法追究刑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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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5:27:24|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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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网北京9月1日电 记者张年亮报道: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公安部: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news.cpd.com.cn/n3559/c3023816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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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5:32:24|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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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7:13:58|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终于越来越完善了,支持
发表于 2015-9-2 22:11:52|来自:中国 | 显示全部楼层
年终奖 发表于 2015-9-2 15:32
我想问下当年搞计划生育的人,该当何罪?》

应该捉来斩一万次头,抄家中女性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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