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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房6年称智障反悔:当时无辨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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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08:58:0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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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出房屋6年后,出卖人吴某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理由,诉至法院要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天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公开审理。  记者上午看到一份手写的民事起诉书,在起诉书中,称吴某智力残疾三级,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2009年1月13日,吴某与方某、孙某签订了西城区砖塔胡同一处房屋的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超出其辨认范围,且没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提交证据显示,2014年12月,西城法院在另一案中委托北京安定医院对原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上午9时30分,吴某的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应诉。
  庭审中,俩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某辩称,买房签合同是在2009年1月13日,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过时效。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合同时,她表现没有异常,且她母亲杜某一直陪同,并未提出异议。
  涉案房屋为央产房,吴某在登记表上签字,说明其签订合同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原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同已经由原告母亲及法定代理人李某追认。原告母亲已收到了133万房款。”
  原告方在法庭上出示了吴某2001年的残疾证,并称吴某智残是从小就有的,并非后天形成。
  原告方表示,吴某父母已离婚,其监护人不是其母杜某,而是其父亲。
  被告则认为,残疾证不能证明吴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法定,不能因父母离婚就解除。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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