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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房产赠女儿后反悔 撤销赠与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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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6:24:19|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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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将共有房产归两个女儿所有。后男方反悔,迟迟未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7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林某、被告罗某于199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5年10月27日登记离婚。登记离婚的当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栋三层楼房产权归两个女儿所有。之后被告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被告称:两个女儿不孝顺,过年过节都不问候过自己,奶奶在家也没有去看过。作为女儿的父亲,当时只是出于疼爱女儿的目的写的,现在不同意将家产给她们。于是前妻林某作为原告,两个女儿作为第三人将罗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有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二人之女的行为,应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现被告已明确表示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赠与给第三人,故被告撤销赠与的行为,理由充分。本案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应视为原、被告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根据合同理论,被告不向第三人为允诺之给付时,第三人则无请求权。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对第三人请求被告履行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该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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