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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驾车致丈夫受伤 丈夫向妻子索赔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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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09:32:06|来自:广东茂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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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开车出车祸,后座丈夫严重受伤,丈夫要求离婚,还状告妻子,索赔22万。日前,这起罕见的婚内损害赔偿案在深圳龙岗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夫妻间应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为由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事故是被告故意所为

  原告黄先生与被告蒋女士本是夫妻,原告称,2011年10月8日,被告驾车,原告在后座睡觉,被告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惠盐高速坪山出口不远处,车头撞上防护栏,造成原告脾脏切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认为,事故是被告故意所为,因事故发生前,双方夫妻关系不好,婚姻已走向实质性解体。事故发生时,原告受到重伤,被告未及时报警,反而拖延救治。因此,2013年3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9 .4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被告:夫妻间过失赔偿会造成不良影响

被告辩称,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假如侵权成立,此次事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须由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且事发后就已支付,原告要主张也只能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主张多分割。此外,如果夫妻之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赔偿,会造成很多不良的社会影响。承认夫妻间过失造成损害应该赔偿对方会造成夫妻任一方不再会为家庭做任何贡献,家庭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法院:此案不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法院指出,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今年4月11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4-5-23 10:22:31|来自:广东茂名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呵呵,这样的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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