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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在校中学生眼睛被砸,学校与15名肇事学生共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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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11:36:1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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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法院网讯  
在学校下晚自修课时,15名学生打闹,不时地往厕所乱扔石头,结果砸伤了一名学生的眼睛,造成该学生八级伤残。但具体是谁砸的,目前学校无法确认。受伤学生小孙一纸诉状递上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向15名学生及其父母、学校共计索赔21.5万元。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15名学生乱扔石头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学校未尽管理教育义务,共同赔偿小孙15万余元。
     学生无故被砸伤眼睛,不幸落下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11年10月10日晚上9时30分许。小孙是南宁市邕宁区某乡镇中学学生。小陆等15名学生正在厕所外面打闹,不时地往厕所乱扔石头, 正好从厕所出来的小孙被飞来的石头砸伤右眼球,血流不止昏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扔石头的学生因害怕承担责任,翻出学校围墙逃跑。学校老师急忙把小孙送到乡卫生院急救,由于伤情非常严重,小孙父母随后将他转送到广西医科大学笫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但他的右眼无法完全康复。出院后,小孙的家人不惜向亲友借钱,带着小孙又去到广西其它医院以及广东等多家医疗机构检查,但最终确诊小孙眼睛已无法治愈。经司法伤残鉴定,小孙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经学校调查了解,确定当时小陆等15名学生在场,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事后,小孙的家人多次向学校及小陆等15名学生的父母交涉赔偿问题,除部分学生家长支付2.2万元外,其余损失至今无人赔偿。
    起诉肇事学生家长学校,索赔损失21.5万元
    去年6月6日,小孙将小陆等15名学生及其父母、学校起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5万元,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1月22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小孙的家人认为,小孙现正处于决定人生命运的黄金时期,但这一飞来的横祸让他落下了终身残废。小陆等15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他们均属未成年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承担。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安全管理和监护的法定职责,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庭上,小陆等15名学生及他们的父母辩称,本案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小陆等15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是一般的事业单位,无权确定认为谁是侵权人。具体的侵权人应该由公安机关来确定,本案应该退回公安机关来调查,这才公平。   
    学校方辩称:小陆等15名同学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只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按9:1的比例承担本案的赔偿数额是合理合法的,理由是:小陆等15人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向学校厕所内乱扔石头,无故砸伤了小孙右眼球,是造成小孙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而学校对本校学生确实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但事发当时正是自修下课期间,学校无法及时阻止小陆等15名同学乱扔石头的行为。小孙受伤后,学校已及时将他送医院救治,组织部分肇事学生垫付医疗费,学校也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并将此事向上级部门、有关政府报告。
    肇事学生家长与学校共赔偿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陆等15人均为未成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知识、智力等状况,其对于投掷石头可能导致他人受伤的危险性具备认知和判断的能力,因此,小陆等15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投掷的石头确实造成了小孙右眼受伤,其行为与小孙受伤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小陆等15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各自的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但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孙受伤,因此应由小陆等15人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难以确定小陆等15人对小孙右眼受伤责任的大小,因此,小陆等15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小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内部则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与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某乡镇中学校园管辖范围内,时间发生在学校晚自习下课后,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但因学校在下课后对学生在学校厕所外聚集并投掷石块的危险行动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告诫,也未能制止学生乱投石头,未尽到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的职责,对小孙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担本案30%民事责任。
    经核算小孙的各项损失之后,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陆等15人父母赔偿小孙各项损失70%即10.8万元,平均每人赔偿7千多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某乡镇中学赔偿小孙总损失的30%即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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