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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3-1-21 11:32 编辑
南宁法院网讯 1月14日,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造成“六死四伤”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饶应华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4月30日凌晨4时10分,被告人饶应华驾驶号牌为渝BD6580号的重型普通货车从兴业往六景方向行驶至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梧段490KM+300M处时,由于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因前方事故造成道路堵塞后停在道路前方快车道上等待通行的由被害人刘名生驾驶的悬挂粤B28569号小型轿车、被害人蒙子朝驾驶的粤LWR568号小型轿车及熊军驾驶的桂K22116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悬挂粤B28569号、粤LWR568号小型轿车上的刘名生、蒙子朝、蒙仲江、韦玉莲、黄善楼、潘秀仁当场死亡,梁春美、刘虹余、刘鎔华、姚剑锋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饶应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饶应华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名生、蒙子朝、蒙仲江、韦玉莲、黄善楼、潘秀仁的亲属分别获得赔偿经济损失预付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应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六人死亡、四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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