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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法院网讯 7月17日,西乡塘法院对一位伪造某社区居委会证明的起诉人江某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训诫。 今年6月,起诉人江某为与妻子周某的离婚纠纷诉至西乡塘区法院,由于被起诉人户籍所在地在青秀区,江某称其妻子常年居住在西乡塘区某商品房小区内,但未提供证据。西乡塘区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后,向其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补充证据证实被起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西乡塘区。
之后江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证明称周某在某商品房小区某房居住有一年以上,落款处的公章显示证明开具单位为某商品房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于公章没有出现该社区所属辖区及街道办字样,与其他居委会公章形式不一致,该院立案庭没有立即办理立案手续,而是留下证明进一步审查。随后该院立案庭立即与该社区居委会联系,确认江某提交的证明系伪造的,并前往制作了笔录,提取了居委会公章样式,同时核实周某的居住情况。在充分收集证据后,法院立即通知江某前来,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训诫,并明确告知在没有证据证明被起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西乡塘区情况下,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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