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以“城镇”标准计算 法院采纳了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认定。综合本案交通事故黄某的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法院认为,黄某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70%。林某是肇事货车实际车主,黄某系其雇请的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广西某货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和挂靠单位,应对林某的民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收入等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公民离开居住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也就是说,受害人即使户口在农村,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均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小李父母失去儿子,法院酌情支持小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5月11日,经核算各项损失后,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李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30余万元。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小李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车主林某赔偿余下经济损失的70%;黄某、广西某货运公司对林某上述民事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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