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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2-4-1 12:35 编辑
为追赌债非法拘禁他人强迫写欠条如何定罪
来源:广西检察网 案情介绍:
2009年7月23日11时,徐某伙同李某、徐某某至阳朔县白沙镇找到覃某,以索取赌债为由,将覃某带到阳朔某宾馆一客房内拘禁,并威胁覃某还钱,不行就让覃某找亲戚朋友借,但覃某声称自己借不到钱。第二天11时,徐某等人又将覃某带到另一酒店三楼一间客房内,强迫覃某写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当晚19时,覃某迫于压力从三楼客房窗户跳下,被摔成重伤。
分歧意见:
对于徐某等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徐某等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持覃某,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徐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覃某要钱,覃某声称自己没有钱后,徐某等人又强迫覃某写了一张11万元的欠条,所以对徐某等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徐某等人为追赌债,将债务人覃某带到宾馆内剥夺其人身自由长达32小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绑架罪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绑架人安危的担心,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交付财物的对象涉及到第三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拘禁罪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本案中,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将覃某带到宾馆内让覃某还钱,覃某声称无力还钱时,徐某等人让覃某向亲戚朋友借,但徐某等人并未直接向徐某以外的人索取钱财,因此本案并未涉及到第三人,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徐某与覃某有赌债关系,徐某等人向覃某索取钱财有一定的债务基础,徐某等人目的是想要回“自己”的财物,主观上与抢劫罪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有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此,徐某等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作者:郭金明 单位: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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