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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记者 文彩云 背景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强制性补购“公摊面积”;公房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以及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南宁市公房上市交易将实行“新版”政策。3月27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获悉,新修订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新鲜“出炉”,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围绕卖房人和买房人利益的几大焦点问题,记者就这一政策出台始末采访了南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 《办法》中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关键词:公摊面积 出售公房须强制补购“公摊” 在南宁市一家事业单位就职的周先生,10年前就买下了单位的一套60多平方米房改房。最近周先生老想着把这套房子卖掉再置换一套大一点的,原因是在老家的父母要过来安度晚年。周先生翻开家里的房产证,并没看到包括有“公摊面积”这一项,原来当年买房时单位没有出售“公摊”。5月1日《办法》实施后,如果周先生想要出售这套房子,必须去补购公摊面积后才能上市交易。 “公房一旦上市交易,就跟商品房的‘身份’差不多了。商品房必须明晰产权,公房也一样。”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介绍说,如果不强制购买公摊面积的话,今后公房在后续的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的管理上的“尴尬”。 “新版”政策中明确规定,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然而,对于《办法》实施之前就已上市出售,但是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办法》规定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