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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玉林讯 玉林市的陈某、冯某夫妇,2009年10月在玉林市江湾路成立了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2010年2月,因公司经营需要,他们申请使用农行POS机。同年5月起,陈某夫妇发现用POS机替人刷卡取现,不但没有任何成本,还可以从中赚取一笔不少的手续费,于是两人走上了非法套现的歪门邪道。去年12月底,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冯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1日,玉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各判处陈某、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从2010年5月开始,陈某负责去联系需要刷卡套现的人,冯某在公司负责套现操作。陈某与客户先电话商谈好时间、地点、金额、费用,客户再上门。冯某提前取好现金,在公司办公室里等待客户过来套现。陈某夫妇按套现金额0.8%~1%不等的比例收取手续费,一般是当场扣除手续费用后,再给客户相应的现金。以1万元钱为例,如果用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加利息,两个月就差不多要400元;但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却只需支付100元的手续费。
有时银行排队办事的人多,取不到现金,陈某就将套现资金扣除手续费用之后转账到客户的银行卡。
陈某夫妇尝到甜头后,便琢磨着让“地下银行”的生意越开越火。为此,两人不仅为亲人、朋友等熟人非法套现,还在一些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甚至还通过短信发布刷卡套现信息。
据了解,2010年5月份至2011年3月份,陈某夫妇使用玉林市恒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在收取一定费用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先后为信用卡持卡人覃某、谢某、赖某等人直接支付现金368.255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近年来,此类犯罪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频发,主要原因有:一是申请POS机审批不严,相对容易。银行在接受公司、企业申请POS机时,只需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等有关证件即可申请,导致有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申请POS机;大多数代办POS机的机构,只需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和证件照,交钱购买机器即可,而无需提供其他证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对急于用钱的人来说,这样做不但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迅速拿到钱救急,而且只需交纳很少的手续费,不仅快捷,而且划算。正是由于其中蕴含着这样的赚钱“商机”,才会导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牟利。 (梁莠瑚 陈春萍 王翠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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