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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酒后驾驶 重点整治三种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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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2:00:21|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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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2月2日讯(记者王文英 通讯员杨晓凤)2月2日下午,记者从全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视频会议上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区已经发生四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广西将从2月2日起至2月29日,在全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营运客车等三种车型成重点整治对象

记者了解到,广西各级交管部门将根据本辖区内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容易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营运客车、小型客车和摩托车“三种车型”;将整治放在酒后驾驶易发的13时至14时、19时至24时等重点时段进行;在酒店、餐馆、酒吧等餐饮和娱乐场所较为集中的道路附近设置执勤点,以便及时发现查处酒后驾驶行为。本次专项行动还将延伸整治范围,适时将整治从城区向乡镇、农村公路和城郊接合部延伸,在重要节点上部署警力,加大查控力度。

交管部门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对酒后驾驶的,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发表于 2012-2-3 12:10:4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项工作应该长期整治!!!!!!!!!!!!!!{:qq_63:}{:icon8:}
发表于 2012-2-3 12:59:26|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ymt_075:}非常支持
发表于 2012-2-3 13:06:3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还是不喝酒的好

点评

支持!: 5.0
支持!: 5
  发表于 2012-2-4 15:25
发表于 2012-2-3 13:20:3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顶
发表于 2012-2-3 14:08:13|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天天卡车
发表于 2012-2-4 08:45:20|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ymt_100:}{:ymt_100:}{:ymt_100:}{:ymt_100:}此项工作应该长期整治{:ymy_101:}{:ymy_101:}{:ymy_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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