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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42岁的陈家和,自1988年2月起曾因6次盗窃,连续被凤山县法院共判处刑期17年零8个月,2011年6月刑满释放后不做盗窃又开始贩毒,2012年1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再次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案犯累计所判刑期已超过二十一年。令人恶其行迳,恕其不改。
2011年10月5日上午,陈家和与同村的韦某昌、韦某刚在其住所聊天,期间陈家和拿出少许海洛因让韦某昌、韦某刚吸食,并告诉两人如果以后有需要可以与他联系购买。当天下午,韦某刚即打电话联系陈家和购买海洛因,到交易地点后韦某刚以40元价格向陈家和购买2颗海洛因吸食(每颗含海洛因约0.05克);次日,韦某昌也打电话与陈家和联系交易,韦某昌以40元价格与陈家和购买1颗海洛因吸食;2011年10月17日,韦某昌又打电话联系陈家和,以100元人民币向陈家和购买3颗海洛因并当场与韦某刚共同吸食。交易完毕后,陈家和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实施抓捕。公安民警从陈家和身上搜查到3颗海洛因,又从陈家和的住处搜查到18颗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家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的行为,其行为完全具备了贩卖毒品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家和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曾6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家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凤山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之判决。 作者:黄桂梅 凤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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