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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那阳:和解执结相邻道路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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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0:36:45|来自:广西南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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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真如铁 于 2011-12-20 10:38 编辑

    12月15日,横县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一起承包经营山林有偿使用相邻道路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就今后二十多年的道路通行达成了协议。
         2005年,覃某在横县那阳镇承包山地种植经济林,为解决交通问题, 覃某投资20多万元,在其承包山地与公路之间修建了一条能通小型货车的便道;2006年周某和黎某在覃某承包的山地旁也承包经营300多亩山地,但出入其承包山地必须经过覃某修建的便道。经双方协商,作为受益者的周某、黎某支付20000元给覃某作为修路款,并在每次砍伐林木时要向覃某缴纳20000元道路受损修复押金方能运输林木,如周某、黎某不能及时修复道路则由覃某没收押金用作修路款。2010年,周某、黎某交纳押金后砍伐林木,期间覃某因病去世,完工后,便向覃某的妻子韦某要求退回押金,韦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周某、黎某以韦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韦某退给周某、黎某押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韦某不履行付款义务,周某、黎某于2011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对立情绪很大,主要原因是韦某对周某、黎某在覃某去世后不久便生讨死人债极为不满,周某、黎某对韦某死不认帐的态度也心存怨恨。韦某有履行能力,但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的承包山地还有二十多年的经营权,周某、黎某今后还需继续使用覃某生前修建便道,如采取强制措施结案,将会为双方当事人留下怨恨,造成案结事不了。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采取分头做双方思想工作,以背靠背的方法协调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促成韦某支付18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就今后二十多年的道路通行达成一致协议。作者:黄登 来源:广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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